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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2009-07-01 09:52:40 来源:


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如果公司股东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触犯刑律,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抽逃出资罪。

 

      根据《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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